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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推选原则和办法

作者: 发表时间:2017/3/8 9:34:35

关于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推选原则和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 总则 

第一条 近年来,书法艺术在全省各地都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发展,一大批市、县、乡在开展书法活动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。为了进一步实现书法事业的全面发展,落实中国书法家协会《中国书法发展纲要》提出的任务,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并命名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活动,现特制定基本原则和办法。 

第二章  推选原则 

第二条 开展申报命名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活动,要坚持“双百”方向和“二为”方针,体现“三贴近”原则,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,为书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繁荣打下基础。 

    第三条 申报并命名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活动主要面向开展书法活动卓有成效的市、县、乡级行政单位,旨在鼓励基层书法组织和重视书法艺术的地方政府。 

第三章 推选条件 

第四条  申报命名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应坚持总体控制、合理布局、定期分批公布三原则。 

第五条 申报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的地方政府应对本地书法艺术的发展具有足够的热情和高度的重视,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及经费支持。 

第六条 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书法组织和稳定的书法队伍,并且在本地书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。在人才方面应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若干人,省级书协会员若干人,市级书协会员若干人。 

第七条 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书法展览场馆及书法活动场所,并且举办过连续性书法展览、赛事、书法节或与书法艺术有关联的文化活动。 

第八条 申报单位应当举办过全国或省、市一级书法展览、赛事或其它相关活动,在书法界具有一定的影响。 

第九条 申报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的地区应当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书法基础,并且开展有本地特色的群众书法活动。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机制。 

第十条 申报单位应充分重视书法教育工作,本地区须有不同层次、不同形式的书法教学活动或相应机制,从而保证书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。 

第四章  推选办法 

第十一条 各地具备条件的市、县、乡,将各项具体情况汇总成申报材料,向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申报。 

第十二条 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定。 

第十三条 通过考核的申报单位由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给予命名授牌。 

第五章  其他 

第十四条 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推选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活动的社会意义,积极配合河南省书法家协会进行宣传发动,积极协助相关市、县、乡的申报工作。 

第十五条 获得命名授牌的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,应在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和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指导下,开展和举办有关展览比赛、创作培训、书法教育、学术研讨等书法活动,促进书法艺术在服务社会、拓展文化市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 

第十六条 对于大力落实和推进“河南省书法之乡”建设,积极推荐申报并且成绩显著的团体会员,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,并在举办相关书法活动时给予支持。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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